根据西安市医保【2020】62号文及【2020】21号文件精神,相关西安市职工医保政策有所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

3、参保职工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为:门诊治疗肾透析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
4、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4%。
5、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药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76%。(目前我院不属于特药定点医院,不享受报销)。
6、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7、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实行一次性限额补贴(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不享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000元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转入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个人。
此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