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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西安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20-12-30    作者:     来源:医保合疗办     点击:

根据市医保发【2020】117号文件通知《有关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工作》,从2021年元月1日开始,门诊慢性病资格可以在我院直接认定,就医购药费用也可在我院直接结算。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参加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二、病种范围、费用限额及复审要求:

1、病种范围及费用限额(除四种病种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使用统一病种名称和费用限额)。

序号 病种名称 费用限额(年、元) 备注
1 高血压伴并发症 5000
2 糖尿病伴并发症 5000
3 ○视神经萎缩 5000
4 风湿性心脏病 5000
5 ○多耐药肺结核 5000
6 扩张型心肌病 5000
7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000
8 ○巨趾症 5000
9 ○紫癜性肾炎 5000
10 ○癫痫 5000
11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5000
12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5000
13 ○硬皮病 5000
14 X连锁低磷佝偻病 5000 限城乡居民
15 肝硬化失代偿期 8000
16 高血压合并脑出血 8000
17 阿尔兹海默症 8000
18 ○慢性活动性肝炎 8000
19 肾病综合征 8000
20 强直性脊柱炎 8000
21 类风湿关节炎 8000
22 帕金森综合症 8000
23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0
24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8000
25 慢性支气管炎合并阻塞性肺气肿 8000
26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8000
27 肝豆状核变性 8000
28 脑血管病恢复期 8000
29 精神疾病 8000
30 慢性肾功能衰竭 8000
31 慢性肾小球肾炎 8000
32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000
33 苯丙酮尿症 8000 限城乡居民
34 血友病 20000
35 恶性肿瘤 20000
36 白血病 20000
37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00
38 器官移植术后 20000
39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0000
40 小儿脑瘫 20000 限城乡居民
41 ○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20000 限城乡居民
42 大骨节病 517
43 氟骨症中重度 693
44 ○慢型克山病 1650

 

2、慢性病补助按认定病种年度费用限额确定,认定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补助标准按最高的病种限额确定。

3、上表中‘o’是需复审的病种,两年复审一次,需在待遇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复审。

三、补助办法:

人员类别 起付线(单位:元) 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 700 70%
城乡居民 350 65%
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及慢型克山病(含职工、居民) 0 70%

四、资格认定:

参保人员患有病种范围内的慢性病,在我院出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后,患者可在主管医生处申领并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由两名相关专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进行鉴定并签名,医保办对鉴定信息进行确认,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于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五、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持电子凭证或医保卡或社保卡(城乡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在我院发生的与认定病种相关的医药费用可直接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在我院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2、参保人员因急诊、异地就医等特殊原因,未在我院直接结算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将资料申报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六、管理要求:

1、实行费用限额和用药量管理,每月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月均限额的三倍;处方用药可根据病情需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认定及就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或挂账结算与所申请慢性病无关的医药费用,一经查实,停止其门诊慢性病待遇,扣回相关费用。

3、审核医生应在审核门诊慢性病时做到专科审核,并严格按照《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开单医生应认真查验参保人员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不得开具与病种无关的医药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