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医保【2023】45号文件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调整如下:
1、西安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再设起付线。

2、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3、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4、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5、西安市城乡居民医保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6、西安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温馨提示:
本次生育政策调整全部以出院日期为准
此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