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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概念
(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诊断治疗结果有异议,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定性的医患纠纷。
(四)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也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五)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处理程序
(一)发生医疗差错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医患纠纷、甚至医疗事故的,科主任、护士长要及时报告医务科。
(二)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主任要立即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解决好患者的医疗问题,并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安抚、解释工作。
(三)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第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第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首页、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查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会诊意见、以及护理记录、输液卡、床头牌等资料或药品等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双方签字,注明日期。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务科保管(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总值班保管);第三,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报医务科。医务科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讨论定性。责任人及科主任必须参加医疗事故、医疗缺陷的处理过程。
(五)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及责任追究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责任科室、责任部门、责任领导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六)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一旦触犯法律,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医疗纠纷的定性
(一)医院应及时组织医疗风险评估委员会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并初步作自我定性。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专家进行院内医疗纠纷的分析及双向沟通、协调,如有必要医患双方均可向西安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4、纠纷发生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纠纷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二)组织院内医疗纠纷分析定性的目的:
1、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
2、 明确医院有无过错,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3、初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4、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
1、对一般差错引发的医患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2、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3、凡经过院内定性、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4、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五、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一)因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1、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一年。
2、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低聘一级;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3、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4、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引发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六、科室及管理者的责任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报告。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除提交检查整改报告外,扣除责任科室主任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责任科室除提交检查、整改报告外,扣除科主任2个月岗位津贴,副主任1个月岗位津贴,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扣除医务科主任(医疗因素)或总护士长(护理因素)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一级医疗事故,责任科室除提交检查整改报告外,扣除科主任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副主任岗位津贴2个月,医务科主任或总护士长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执行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如发生赔偿责任属护理方面的,护士长与科主任同等扣除相应岗位津贴。因医患纠纷发生补偿(赔偿)的金额,按80%纳入责任科室成本。
七、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原因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
八、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一)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1、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2、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3、本院医疗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定性结果或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5、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或因科室瞒报、漏报,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根据情节及后果参照责任追究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九、附则
1、本制度经2008年9月29日研究决定,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二○○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