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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发布日期:2009-04-2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1、根据就近原则,职工可在省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择院就医。 2、职工住院门诊凭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本人《诊疗证》(首诊医院填发),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同时由医院医保办负责报省社会保障局备案。对门诊紧急抢救危重病种患者和重症监护的病种患者,先入院治疗,后办理医保手续。 3、职工住院治疗,以个人帐户卡资金或现金交本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及一定押金,将本人《医疗证》及《个人帐户卡》交医院医保办公室存查,由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人、证、卡(指个人帐户卡)一致后,进行合理的检查治疗。职工住院期间,医生不得开具与诊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药品范围暂时使用《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开具超出药品范围的药品,须经患者本人同意,费用自负。在进行门诊紧急抢救治疗危重病种时,因病情需要用人血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分用血)等的,其费用个人负担30%。住院期间费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本人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其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患者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医院填写《住院治疗收费明细表》,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方可有效。4、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检查患者治愈,符合出院指标的医院应立即给患者发《出院通知书》,通知其出院,否则自符合出院指标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医院承担;若患者接到《出院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5、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持《出院通知书》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出院手续,由医院填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方可生效。应由患者本人自付的费用,由患者本人与医院结清;应由财政结算的部分,由医院与省社会保障局结算。若患者未办理结算手续而自行出院,由医院通知财政厅冻结其个人帐户,由省社会保障局追会《诊疗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